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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周刊文章:“首席营销官C.M.O.的短暂职业生涯”

在令人困惑的新媒体世界,鲜有首席营销官能达到极高的期望值

  纵览多家公司的各个首席职位,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断定哪一个任期最短,答案就是——首席营销官。根据史宾沙管理顾问公司(Spencer Stuart)的统计,最近一段时期,首席营销官的平均职业生涯只有短短的26个月,而首席执行官平均为44个月。过去一两个月里,Chico’s、家得宝、MySpace以及Rite Aid等几家公司的首席营销官都在短期内纷纷离职。 与仅仅几年前相比,如今首席营销官的工作复杂程度和辛苦程度大大增加。招聘人员和首席营销官均表示,这正是这一职位高离职率的部分原因所在。当前,市场营销人员面临着令人眼花缭乱的新媒体渠道选择,而消费者也比以前任何时期都要见多识广,因此迷恋华尔街的首席营销官们也逐渐失去了等到开花结果的耐心。“公司希望首席营销官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自2007年10月起担任戴尔公司首席营销官的马克·贾维斯说,“于是乎摆在首席营销官面前的是一杯致命的鸡尾酒,混杂着极高的期望值、不同寻常的阻力和复杂性。”
  首席营销官总是费尽力气去证明他们存在的意义。“说来可能令你十分吃惊——很少有人认为首席财务官和首席信息官的工作很有价值,” 助听器生产商Zounds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约翰·科斯特洛表示,“但是首席营销官就不同了,几乎所有人都在预测和关注他们的工作表现。”此前,科斯特洛曾先后担任过家得宝、Sears百货和雅虎公司的首席营销官。

  模糊不清的职责范围 首席执行官深知,为了适应新的环境,首席营销官的职责范围需要不断调整变化,然而他们当中很少有人知道应该如何具体实施。猎头公司美国光辉国际(Korn/Ferry International)负责招募营销人员的帕特里克表示:“在我所服务的公司中,几乎70%的公司在招募首席营销官时根本不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担任Gap公司首席营销官的杰夫·琼斯在两年后离职,之后接手管理广告代理商McKinney公司。他表示,自己曾在5个月内面试过22个首席营销官的职位,但是没有任何一家公司能够有条不紊地列出首席营销官的职责范围。

  我们不难看出这其中的缘由。仅在5年前,首席营销官的职责要简单明了得多。他们负责策划品牌信息、聘用广告商来创作匠心独具的广告、管理市场促销活动,然后翘首以待最终结果——或拿奖金或被炒鱿鱼。“你不妨开展一次大型广告促销活动,并坚信会获得成功,”保险经纪商威达信公司(Marsh & McLennan)现任首席营销官、营销老手吉姆·斯佩罗表示。但是在今天的大千世界里,博客、社交网络和手机在迅速改变广告的发展方向和人们的购物方式,因此单凭上述手段已经难以获得成功。 即使首席执行官与首席营销官的职责区分得很清楚也无济于事。塑造或维护一个品牌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的是耐心投入和调整变化。但是如今首席执行官的工作环境已与以前大不相同,现在的投资者往往一个季度或一个月就要看到成果。

  安妮·麦克唐纳于2006年2月成为Macy’s公司的首席营销官,她希望在市场上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要达成上述目标需要时间,同时也意味着该零售商需要改变以往采用折扣和促销手段以达到月销售额目标的习惯。刚开始,这似乎是个极好的主意——直到公司销售额开始频频下滑。没有了那些遥遥领先的业绩表现,分析人士开始下调对该公司的股票评级。15个月之后,麦克唐纳就离开了Macy’s公司(她本人和公司都拒绝对离职作出评论)。 一直以来,公司财务官都认为市场营销是一个难以界定的范畴,因此他们更多地要求首席营销官用具体数据来证明其市场战略的有效性。凯米·杜纳薇于2003年担任雅虎公司的首席营销官之时,所做的首要事情之一就是聘用一位顾问,向市场营销部及时反馈投资回报方面的数据。她于2007年10月离开雅虎公司,转而担任日本任天堂公司的首席营销官。她说:“你的同事总是怀疑你一手策划了证明自己业绩的证据。”她下一步打算让雅虎的首席财务官来负责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如果你让首席财务官手下的员工而不是你自己来汇报市场营销情况,那么其可信度就会大大增加,”她说。

  几乎没有哪个首席营销官能像詹姆斯·法利那么了解工作业绩的重要性。当他于近期离开丰田而加盟福特并成为其全球首席营销官时,他知道如果自己的工作表现不能与月销售额紧紧挂钩就可能职位不保。他也知道,福特的区域运营官可能会反对由一个利益毫不相关的首席营销官来制定的全球化市场战略。因此,法利请求公司首席执行官艾伦·穆拉利同意他负责美国市场的销售(美国市场是公司业务最为举步维艰的市场)。这样一来,他就能够与公司同僚在压力之下同舟共济。如今,在全球市场推广福特的品牌战略时,法利获得了更多的信任。“法利对美国市场的销售业绩负责,” 穆拉利说,“这将加强整个团队的凝聚力。” 首席营销官的一举一动都在公司财务官的监督之下,因此首席营销官在陌生的新媒体世界里披荆斩棘时所面对的压力是巨大的。让我们看看Geico保险公司首席营销官泰德·沃德的3个典型的工作日。在这72小时内,他要统计上周访问公司网站的人数和那些点击广告并购买保险的人数以及自己在网络营销上支出的费用。他还要与广告代理商见面,讨论如何进一步完善3个广告活动方案。此外,他也要为公司网站的革新制定方案,这是使用Facebook之类社交网站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不仅如此,他还要考虑探索网络电视领域的深度。沃德表示,“在市场变幻莫测的情况下”做出正确的营销策略选择并非一件容易事。

网络杀手锏

  这就是为什么首席营销官要投入大量时间用于学习的原因。在担任Cingular公司首席营销官之时(2007年4月由于个人原因离职),马克·勒法知道自己必须运用好一个并不讨人喜欢的市场工具——所谓的搜索引擎优化系统(SEO)。如今,该系统比Nielsen测评标准还要重要,其功能是在搜索过程中确保公司网址尽可能出现在搜索结果靠前的位置。一个公司能否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将意味着俘获或是失去一个潜在的手机消费者。 因此,勒法与广告代理商Digitas的技术人员一起对搜索引擎优化系统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席营销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他们不太可能知道什么是酷炫入时的东西、什么是推动业务发展的未来动力,” 勒法说,“你应该不断充实自身的学识,积极去接触了解陌生的领域。”

  这里,我们不妨替勒法补充一句:首席营销官也应该让同僚去接触前沿的市场营销技巧,然后让他们也投入其中。近期,吉姆·斯佩罗对公司网站进行了革新,增加了研究性论文,以展示威达信公司(Marsh & McClennan)在不同方面的专业特长,他希望这能成为一个吸引新客户的亮点。 为了增加新网站的可信度,斯佩罗需要在公司各个部门的帮助下设计网站内容。之后,他要确保每个与客户打交道的员工都谙熟网站的内容。斯佩罗用3个月时间完成了这项工作,并进而要在全球范围内协调不同的团队。他说,公司的新重点将放在与其他公司的外交关系上,因此这不难解释他为什么一周要工作75个小时、每天会收到300封电子邮件和70封语音邮件。“这份工作的难度比以前大大增加了,” 斯佩罗说,“营销工作涉及到不同部门的合作,因此需要的是时间。”这正是很多首席营销官所欠缺的。

作者:戴维·基利(David Kiley)和伯特·赫尔姆(Burt Helm)
译者:季蕊

创业的三种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创业的三种企业类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http://www.u88.com.cn 2005-12-7 信息来源:商界

  谈起办企业,许多创业者都会谦虚地表示:“搞大了,我只是开了家小店而已”;打算创业的人也会摇摇头:“办家企业需要几百万,而我只有十几万。”其实,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开小店就是办企业。企业有多种类型,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特点各不相同,也分别适合于不同的创业者。选择合适的企业类型和创业领域,是创业成功的两大关键因素。本报精选出适合个人创业的三种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析对比,帮助有意创业者对号入座。

  三类创业企业类型对比

  创业者:“对号入座”办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单枪匹马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纯属创业者单枪匹马闯江湖。

  优势

  首先,创业制约因素较少。开设、转让与关闭企业等,一般仅需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可,手续简单。创业者在企业管理、经营上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由于是个人独资,有关企业销售数量、利润、生产工艺、财务状况等均可保密,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其次,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无需双重课税;税后利润归创业者个人所有,不需要和别人分摊。此外,对创业者来说,创业成功带来的收获,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自我价值的充分体现与肯定。

  劣势

  开办个人独资企业,主要是由创业者个人承担无限财产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企业主不是以投资企业的财产为限,而是要用企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一旦经营失败,创业者有可能倾家荡产。

  推荐人群:

  打算在小型加工、零售商业、服务业领域开办较小规模企业的创业者。

  2、 合伙制企业:小组创业

  合伙制企业,是指由2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创业者可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务权利出资,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合伙制企业大多都是由两三名志趣相投者组成的创业小组。

  优势

  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开办合伙制企业的资金来源较广,信用度也有所提高,因而容易筹措资金,如从银行获得贷款,或从供货商那里赊购产品。而且,合伙创业能够集思广益,增强创业企业的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劣势

  开办合伙制企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其家庭财产具有经营风险,因此合伙关系必须要以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矗如果合伙人产生意见分歧,互不信任,就会影响企业的有效经营。此外,产权不易流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不能自由转让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产权转让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创业者来说,不能进退自如。

  推荐人群:

  有意涉足广告代理、咨询服务、设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股票经纪、零售商业等领域的创业者。

  3、 有限责任公司:团队创业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创业者共同出资设立,创业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我国《公司法》规定,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30万元,以商业批发或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50万元。与以上两类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创业者规模明显较大。

  优势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这有效分散创业风险,使创业者能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取得最佳的投资回报。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吸纳多个投资人,促进资本的有效集中。这种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创业企业决策的科学化,从而促进企业稳定经营并逐步扩张。

  劣势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首先需要双重纳税,即公司盈利要上缴公司所得税,创业者作为股东还要上缴企业投资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次,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此外,由于产权不能充分流动,创业企业的资产运作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推荐人群:

  有意开办中小型企业的创业者。

请问一下四大在中国的合作所是属于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

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毕马威、德勤和安永

请问一下四大在中国的合作所是属于合伙制还是有限责任制
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07-8-22 20:27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这四家事务所是合伙制还是有限制,在哪儿能查到它们的性质。
问题补充:既然国内公司的名称后缀是有限公司,那么它承担的是否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去年修订的《合伙法》中才出现,《注册会计师法》到现在还没有修订。“四大”在新中国成立后的90年代开始重新进入中国,那么它在中国的合作所一直是以什么组织形式出现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可是这之前中国的法律是没有这个组织形式的?

最佳答案:

是特殊的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国内公司的名称后缀是有限公司。
新中国还没成立的时候,当时的deloitte就进入中国了,只不过那是的公司中文名不是德勤而已。

其他回答 共 1 条
四大当然是合伙制。以德勤为例,最大的是合伙人,往下是经理,senior3,2,1, A2,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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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中国企业将无可避免地在国内市场与全球知名企业展开竞争。今天,中国的优秀企业并不满足于在国 内市场取得成功,它们还必须无惧国际竞争的挑战。企业必须将业务的各个方面提升至国际水平,理解并采纳国际标准和模式。筹资、重组、上市、引入境外合作伙伴或拓展境外业务已成为众多企业的发展战略抉择。毕马威坚信,我们在这些方面 长期积累的国际经验和对中国市场实际问题的了解和体验,将使我们更能切合中国客户的具体情况,帮助它们迎接挑战。

在中国投资不仅带来空前的机会,同时也面对着严峻的挑战。境外投资者正涉足一个陌生的领域,国内企业也在适应新的竞争压力。从计划经济到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国经济的急剧转变必将会在市场掀起蜕变的惊涛骇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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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通常指的是“德勤全球”(Deloitte Touche Tohmatsu)的下属实体,或者这家瑞士组织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和会员。德勤全球在其国际化的战略指引下,在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内拥有下属企业,汇集了12万多的专家,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卓越的专家服务和咨询,其主要业务集中在四个领域:审计、税务规划、咨询和财务顾问,全球有一半以上的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公共机构、本地重要客户以及成功的成长期企业都在享受着德勤的服务。这家企业采纳了合伙制的形式,本身不之间提高服务,而是通过其全球的会员企业来聚敛财务。
作为根据瑞士法律组成的社团性质的组织,德勤全球或者其任何成员企业都是独立的实体,互相独立,在“勤业”、“勤业众信”、“德勤全球”的名号下开展自己的业务。
在美国,Deloitte & Touche USA LLP是德勤全球的瑞士法律组织的美国成员公司。在美国,这些服务由 Deloitte & Touche USA LLP(Deloitte & Touche LLP,Deloitte Consulting LLP,Deloitte Tax LLP, 及其附属机构)的附属机构提供,而不是由Deloitte & Touche USA LLP提供。作为美国一家领先的专业服务公司,其下属企业在多达80个城市里提供审计、税务规划、咨询和财务顾问业务,并拥有3万多员工。参阅更多信息,请访问网站www.deloitte.com/us。

国外四大是无限责任制吗

最佳答案:

到上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上四大基本已完成了向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转型。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已成为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组织形式发展的一大趋势。

我国呢,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合伙法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正式载入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也是与国际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五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利用网络视频找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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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终身教授

最近新劳动法闹得沸沸扬扬。看到一文,提到模板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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